随着金融科技在个人外汇业务中的运用,电子渠道个人外汇业务以其灵活便捷快速取代柜台业务成为居民办理业务的首选。银行在通过技术驱动服务变革,提升用户体验的同时,未充分关注其现行主体尽职调查与新业务方式间不适应所带来的风险,构建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科学主体尽职调查体系是更好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维护金融秩序良性运转的有力支撑。
关键词:主体尽职调查; 交易方式变化; 虚假信息剔除 ;技术迭代升级; 跨界合作
随着金融科技创新,电子银行以其便捷性广受客户青睐,快速成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主渠道。目前,各行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仅就业务办理权限实现了从银行柜员向客户自助的转移,与之相适应的主体尽职调查并未配套建立,将直接影响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效力,风险值得关注。
一、主体尽职调查的起源、运用以及现行政策要求
尽职调查起源于证券发行业,之后在各个行业被迅速使用。其主要作用也从最初的“证券发行人或承销商免责的抗辩理由”发展为“发现被调查方(或投资方)的风险”。尽职调查在银行业的运用,最初是在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颁布的《银行客户尽职调查》中,从反洗钱和对银行监管的角度,把对新客户和现有客户充分的尽职调查作为实施“了解你的客户”政策的关键组成部分。我国《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明确提出,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并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持续监控、问题业务”等角度对“展业三原则”的执行提出了审核要求。
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主体尽职调查现状
从调查统计结果看,目前各行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线上迁移,仅为结售汇操作环节的迁移,相应的主体尽职调查谁做、怎么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造成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主体尽职调查仅保留了开户时的客户身份证明审核,其余部分的尽职调查在迁移中被弱化。个人外汇业务一致性、真实性原则难落地,为不法分子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主体尽职调查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主体尽职调查框架设计缺陷显现
目前,各行个人结售汇主体尽职调查是按柜台特点进行设计的,主要放在两个环节,一是在人民币账户开户环节,做最初的客户身份识别;二是在业务受理环节,通过与客户面对面交谈,对具体业务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做持续识别。从问卷调查来看,通常情况下银行的持续识别是与具体业务配套进行。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向线上迁移的过程中,由于没有人的参与,加之银行没有结合网上业务特点做出配套安排的情况下,客观上形成了电子渠道业务主体尽职调查的缺失。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真实性审核管理明显松于柜台,形成了一定的风险敞口。
(二)客户身份识别面临新挑战
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均为年度限额内的结售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该类结售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既第一要求身份证件必须真实有效;第二要求“自己的业务自己办”。从调查的结果看,一是存在身份证件识别难到位的情况。目前,通常情况下,各行客户在完成人民币账户开户后,同时放开了外汇业务自助办理渠道。各行均没有针对个人外汇业务特点设计单独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在人民币开户时,银行并不知道其是否需要办理外汇业务,一方面调查的关注重点更偏向于人民币业务。另一方面外汇业务需识别的交易主体类型(居民和非居民)和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要多于人民币业务。从对证件的审核来看,除居民身份证外,银行对其余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审核都缺乏识别手段,对员工的经验依赖较大,加之业务线上迁移后,柜面人员大幅削减(部分银行采用智能终端开户),难以保障个人外汇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二是业务实际办理人与其账户所有人之间的一致性难以保证。电子银行渠道属于人机对话模式,在没有建立业务本人办理识别流程的情况下,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将很难杜绝。
(三)没有对虚假信息进行剔除
从调查结果看,在客户身份调查方面,银行获取信息的有效性受客户配合意愿的影响明显。目前,各行开展客户身份调查的方法基本均为填表式,部分客户出于保护隐私或不愿透露个人信息的心理,对于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往往不据实填报,喜欢以“无业”等难锁定个人基本情况的选项代替。在资金来源、用途方面的调查同样为客户自主申报,对于有意为之的不如实申报也难以避免。尽职调查本是一种基于合理的谨慎展开的取证以及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将虚构信息从真相中分离的过程。从现状看,各行的主体尽职调查,仅做到了对获取信息的收集,缺乏对虚假信息的剔除。
(四)主体尽职调查所涉业务量大效果不佳
从现行法规看,银行办理的所有结售汇业务,均应当遵循尽职审查的原则。尽职审查是结合业务深入了解客户和业务真实性的过程,所需人力成本较高,而银行受人员、经营、效益等因素影响,往往很难安排出较多的人手来开展此项工作,只能以填表调查等浅表的易于操作的方式进行。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方式难以发挥尽职审查堵截异常违规交易的作用。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与符合电子渠道特点的主体尽职调查体系
主体尽职调查是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需要。从体量上看,电子渠道已成为年度限额内个人外汇业务办理的主渠道,其履行主体尽职调查义务好坏关乎金融秩序的好坏。应督促银行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电子渠道特色的主体尽职调查体系,避免简单地将柜台方法搬到电子渠道。
(二)引入新技术做实户身份识别
一是完善账户开户环节管理。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主体尽职调查制度,强化员工培训,增强对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的识别能力,保证初次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到位。二是加快系统的迭代升级,解决电子渠道借用他人账户操作业务突出的问题。将“指纹识别”“人脸识别”及“声纹识别”引入电子银行渠道,当客户进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通过科技识别手段运用,加强对账户和用户的比对,强化电子银行渠道客户身份识别的认证和控制。杜绝借用账户规避监管的行为在电子渠道泛滥。
(三)建立跨界合作,有效剔除虚假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在银行的运用,违规的新型操作方式随之不断涌现,对主体尽职调查的质量要求也越高。银行现行的靠自己单打独斗的调查方式,获取信息渠道过于单一,难切实履行义务。应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实现互联网、工商、税务、公安、航空、房产等不同行业部门跨界合作和信息交流,拓宽银行对客观信息的获取来源,强化虚假信息剔除,有效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
(四)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发效尽职审查的效用
一是借鉴反洗钱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要求,按业务种类、金额大小确立不同的风险层级。区分不同风险层级,确定相应的主体尽职调查的深度。将有限资源运用大金额、高风险的主体尽职调查中,提升主体尽职调查的效用。二是建立激励机制,调动银行积极性、主动性。一方面有效促进银行培育客户的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从源头减少账户出借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激励,发挥银行主体尽职调查在识别违规业务中的能动性,切实遏制电子渠道违规操作的蔓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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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谊